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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邵晓舒:你对婚姻法中的“诉讼时效”理解多少?

发表于2017-10-17

人不可无知,尤其是在当下文明时代,法律的条款一定要做到心知肚明。邵晓舒表示,“诉讼时效”在法律里可以解读为一个时间问题,然而在面对具体案情时,却并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简单。婚姻关系中,往往存在离婚多年后才要求分割财产的情况,邵晓舒为我们举案说法,解读婚姻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曲先生和刘女士自由恋爱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各自忙工作也没有生育子女,由于长时间异地分居、性格不合两人于199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为尽快办理离婚手续,所以调解书仅载明双方同意离婚,财产自行分清。但实际上双方拿到离婚调解书后并没有对夫妻财产做明确划分,然而十六年后前妻得知未分割的房屋已经拆迁,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财产,一张传票打破了曲先生与再婚妻子的平静生活。
刘女士的起诉状写明要求分割1999年离婚时未分割房屋的拆迁利益和拆迁之前的租金收益。刘女士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被曲先生出租后取得的租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时房屋拆迁后获得的安置补偿金也应平均分割。刘女士说之所以多年没有和曲先生处理房屋是因为离婚后曲先生出国,无法联系到曲先生,所以拖延至今。然而曲先生却说仅在离婚当年出国三个月,为的是缓解离婚带来的失落心情,回国后就一直在国内生活,而且没有更换任何联系方式。
目前,刘女士所争的房产已经被拆迁,安置房由曲先生和现在的妻子居住,另有一套被出租。曲先生法庭答辩,认为刘女士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现在无权分割房屋。
邵晓舒表示,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那么刘女士的诉求到底受不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邵晓舒认为,双方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对房产分割,房产一直由一方居住使用,如离婚后若干年,重新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时效的限制。如房产已经被拆迁安置,另一方只能要求分割拆迁后的安置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权利受侵害之前,只存在原权利,诉讼时效是不能起算的。并且该房屋处于尚未分割的状态,因而孙女士对该房屋享有的原权利并未受到损害,无须计算诉讼时效。
最终经法院调解,曲先生将安置房屋作价的一半折价款给付孙女士,从此曲先生和王女士的爱恨情仇终于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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